(2015)盱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圆圆与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圆圆,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周圆圆。被告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圆圆与被告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圆圆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圆圆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圆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圆圆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邵玉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