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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樊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其案款29916.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将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账户中18000元扣划至本院,剩余部分案件款151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已自觉履行交至本院,以上共计33100元(含逾期利息)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