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建明,成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来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建明。被执行人:成洁申请人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建明,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1683086元,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建明,成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