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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颜艳华与陈雄、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艳华,陈雄,周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45-1号原告颜艳华。被告陈雄。被告周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艳华诉被告陈雄、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艳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雄名下价值人民币151222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纬武路21号锦光花苑A座E单元AE602号房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颜艳华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原告颜艳华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纬武路21号锦光花苑A座E单元AE602号房。2、查封被告陈雄名下价值人民币151222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