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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周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建新与瞿叶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新,瞿叶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周民初字第421号原告董建新。被告瞿叶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新与被告瞿叶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瞿叶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建新申请撤回对瞿叶帅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建新撤回对瞿叶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董建新负担。审 判 员  张 栋人民陪审员  蒋建忠人民陪审员  殷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汤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