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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窦锦柱与王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锦柱,王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645号原告窦锦柱。被告王兴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凤岐,总经理。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张姗、孙学梅,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窦锦柱诉被告王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责任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不全为由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锦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窦锦柱负担。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