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创普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创普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20号606房。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区。法定代表人张友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佛山市创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66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佛山市创普建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询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控制,无法处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徐州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普建材有限公司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彦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