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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0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卫某某,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戴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