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中志纺织品有限公司、方月花与方月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中志纺织品有限公司,方月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绍兴县中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7012室。法定代表人:虞小娟。委托代理人:蒋伟,系公司员工。被告:方月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瓜诸风情1幢109-114,209-214室。负责人: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中志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月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中志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中志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