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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辖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俊与那强军、董华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那强军,杨俊,董华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那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委托代理人高玉星,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华仙。上诉人那强军因与被上诉人杨俊及原审被告董华仙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民辖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杨俊提供的那强军、董华仙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能够证实那强军、董华仙的住所地在溧阳市,杨俊在那强军、董华仙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那强军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镇江市润州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那强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那强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那强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虽然其户口住所地是江苏省溧阳市,但其经常居住地是镇江市润州区,因此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俊二审答辩认为,从公安部门调取的居民常住人口信息表记载,那强军户口住所地是江苏省溧阳市,同时,双方最后一笔借款发生之时,约定涉案借贷发生纠纷,由原审法院管辖,据于上述理由,请求维持原裁定。原审被告董华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公安部门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记载显示,那强军居住地址为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委钱家村26号。本案二审中,于2015年3月16日进行了听证审理,那强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行为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据目前证据证明,原审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那强军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那强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房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