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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7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4198910102207委托代理人:陈百军,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