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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知)申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知)申字第007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表示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故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