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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执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合肥盛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鸣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盛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肥鸣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216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盛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法定代表人:张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鸣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楚国银,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盛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鸣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2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吴 扬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