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四(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顾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四(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周某某,女,193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人周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顾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顾某某于1992年起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要求宣告顾某某死亡的申请。经查,被申请人顾某某,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上海市长宁区平武路150弄24号501室,系申请人周某某之女。顾某某于1992年离开住所外出,至今未归。顾某某失踪后,申请人周某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为此,申请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16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华路派出所报失踪,并向我院起诉要求宣告顾某某失踪。2012年7月2日,我院判决宣告顾某某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3日发出寻找顾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顾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顾某某于1992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该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户籍证明、户口簿、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华路派出所接报回执单、(2012)长民四(民)特字第2号判决书等证据为证,顾某某下落不明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顾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邵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