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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华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华其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5号申���人唐山市路南华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区小山街道办事处复兴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8363243-9。法定代表人张杰。委托代理人甘宏,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村十梅庵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4721-8。法定代表人吴如舟。委托代理人傅方明,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系申报人公司员工。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华其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103000522533225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中铁物贸(深圳)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50000元,出票人账号为410137000********,付款行为农行前海分行,收款人为唐山唐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款账号为130016251360********,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建行唐山京唐港支行,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零叁月零伍日,付款行行号为103584001374,付款���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绿海名都一楼】,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华其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韩   悦   秋审判员 林一华审判员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邹   剑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