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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体飞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体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640号罪犯张体飞,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2)寻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体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体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体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体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体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丽审 判 员 董 亚 昆代理审判员 桑 胜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