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戴云桂与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云桂,黄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号原告戴云桂,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陈光国,男,安乡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黄建华,男,1969年11月11日,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云桂与被告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回对被告诉讼,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云桂撤回对被告黄建华的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云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