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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继敏与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敏,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刘继敏,女,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王飞,男,成年人,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敏诉被告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敏撤回对王飞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