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继敏与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敏,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刘继敏,女,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王飞,男,成年人,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敏诉被告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敏撤回对王飞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