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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雄与孙浩、陈立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雄,孙浩,陈立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杨雄,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孙浩,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陈立宝,男,32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雄与被告孙浩、陈立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袁红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