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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勇、孙维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孙维,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孙勇,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孙维,男,汉族,1985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枭,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门街**号。委托代理人李淑蓉,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赫,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勇、孙维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勇、孙维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勇、孙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勇、孙维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原告孙勇、孙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