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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09年3月6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1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5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灵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4月20日,黄某(另案)窜至临海市永丰镇更楼村回春药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林某停放的黑色绿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黄某以1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方某,被告人方某将车卖掉后,黄某给其100元好处费。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4元。2、2014年5月1日,黄某窜至临海市白水洋镇永安路经典婚纱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的蓝色仓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黄某以2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方某,被告人方某从中获利200元。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4481元。3、2014年7月份,黄某窜至临海市江南街道小溪村避风塘棋牌室门口,窃得被害人洪某停放的黑色绿琪牌电动车一辆。黄某以1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方某。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892元。4、2014年7月份,黄某窜至临海市东塍镇绚珠村彩灯街耀达鞋服超市旁车棚附近,窃得红色电动车一辆。黄某以6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方某。5、2014年8月,黄某窜至临海市大田街道汇溪镇两头门村新街代销超市前马路边的梧桐树下,窃得红色绿琪牌电动车一辆。黄某以1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方某,被告人方某将该车卖掉后,黄某给其100元好处费。6、2014年8月12日,黄某窜至临海市东塍镇康二村1-88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郭某停放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黄某以11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方某,被告人方某将车卖掉后,黄某给其100元好处费。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018元。7、2014年8月份,黄某窜至临海市大田街道农贸批发市场门口,窃得红色可人牌电动车一辆。黄某以1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方某。8、2014年7月份,被告人方某以400元价格向“小胖”(身份不明)收购银灰色可人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更换电瓶后以800元价格卖给杨某(另案)。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410元。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方某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照片,证人黄某、杨某、戴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害人林某、李某、洪某、郭某的陈述,被告人方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