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一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82号原告李一某某,女,36岁。被告邱某某,男,38岁。原告李一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一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一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李一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纪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万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