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兴隆庄5排8号。法定代表人:李进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涧菊,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北区卫国路东侧裕华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兴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雅彬。委托代理人:唐凤芝,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诉被告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文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树芬、人民陪审员孙福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涧菊、郝秀娟,被告委托代理人徐雅彬、唐凤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诉称:2010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唐山市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如下事项:1、工程内容共包含三个部分,即安全防范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2、原告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商,并承担工程的全部设计工作,并出具全套设计图纸;负责所需全部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及运输;负责工程所需的全部安装、调试工作;对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修期内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3、原告确保工程质量不低于国家《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规定的合格工程标准。4、合同总价款为198万元,工程总价一次性包死。5、付款方式为:原告设备材料进场后,被告按工程总价30%给付原告;以后按进度逐月按时拨付已完工程进度工作量的60%进度款;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1周内拨付至工程总价的95%(包含已支付的材料款);工程结算后,总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两年保修期满后两周内向原告付清质量保证金。6、被告延迟支付合同价款,每延迟1日,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以及双方约定进行施工,该工程竣工后,被告及工程监理单位于2012年12月6日验收合格,且被告及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予以认可。《唐山市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依工程进度应按照四个阶段分四次支付合同价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付款。截止到现在,被告于2011年6月15日支付59.4万元,2011年12月6日支付36.6万元,2013年1月29日支付30万元,共支付126万元,剩余工程款72万元被告未付。2012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怡园小区补充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如下事项:原告负责完成金港国际怡园小区A、H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未完尾项工程的完善;为小区监控系统最后完成,而采取的防止监控死角而增加监控点的施工等,其中包括:全部设计工作及全套设计图纸4份,形成本小区整体监控系统,楼宇可视对讲系统所需全部设备、材料、安装、调试、改造工作,对被告人员的技术培训,保修期内对工程的维修、维护,负责为小区所有楼宇可视对讲系统检查、维修及保养,完成本工程所需措施。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大包干。原告确保工程质量不低于国家《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规定的合格工程标准。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73万元,工程总价一次性包死。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按工程总价30%给付原告;工程所需线路敷设、各楼可视对讲智能化系统普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35%,剩余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保修期届满后被告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结清余款。原告按照合同以及双方约定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3年4月8日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由被告负责人签字认可。《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怡园小区补充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照三个阶段分三次支付合同价款,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付款。截止到现在,被告于2012年11月23日支付20万元,2013年1月29日支付23.8万元,2014年2月7日支付20万元,共支付63.8万元,剩余工程款9.2万元被告未付。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事项:被告委托原告继续负责施工完善增加的地上3#、4#、5#出入口车辆管理系统及地下车库智能管理系统升级改造事宜。主要包括全部设计工作及全套设计图纸4份,负责全部安装、调试、升级改造工作,对被告人员进行培训,保修期内负责对维修维护,完成本工程所需措施。原告确保工程质量不低于国家《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规定的合格工程标准。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25.1万元,工程总价一次性包死。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按工程总价30%给付原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行对被告操作人员的培训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价的65%;剩余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保修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一次性全部结清余款。设备安装验收后,原告负责对被告的操作人员进行不超过七天的培训。被告按照合同以及双方约定进行施工。该工程竣工后,被告及工程监理单位于2012年11月22日验收合格,由被告及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认可。《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补充协议》约定按照三个阶段分三次支付合同价款,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付款。截止到现在,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支付7.53万元,2013年1月29日支付16.315万元,共支付23.845万元,剩余工程款1.255万元被告未付。上述欠款共计82.455万元,原告派人多次催要未果。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项共计82.455万元;2、判决被告按照《唐山市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20万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补充协议》、《金港国际怡园小区补充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5000元(自2012年12月至判决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履行上述三个合同的付款义务,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并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被告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就原告公司的完工内容我们已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原告公司的施工内容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怡园小区109楼的设备仍不能使用,根本不具备使用功能,另外原告安装的其他楼相关设备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导致被告公司存放在监控设备下的电缆被盗后无法从监控设备上获取准确的线索,给泽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公司履行了合同内容根本没有实现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也没有达到监控的效果。另外2010年7月15日的活动第12条有培训条款,原告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2年9月15日合同的第7条第3项有明确约定,2012年9月25日的合同第7条第2项的付款条件一样,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尚不具备支付剩余35%工程款的条件,原告公司也有其他违约行为,鉴于上述情况,泽源公司有权拒付剩余款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7月15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唐山市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反诉被告承包反诉原告开发建设的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和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对反诉原告人员培训等工作。合同第9.2条约定:工期95个日历天;合同10.6条约定:竣工验收通过后,反诉被告约定向反诉原告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设计图纸、全部检测报告、用户操作手册、竣工图纸及全部竣工资料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设备清单、设计方案等资料。合同第14.1条约定:工程价款人民币198万元。合同第15.2条约定:工期每延误一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案所涉工程反诉被告于2011年6月10日开工,2012年12月2日完工,工期延误439天,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260766元。2012年9月15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怡园小区补充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反诉被告承包反诉原告开发建设的金港国际怡园A、H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小区楼宇智能化管理系统及地下车库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金港国际怡园A、H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未完尾项工程的施工、地下车库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未完尾项工程的完善等工作。合同第四条约定:工期30个日历天;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价款人民币73万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反诉被告不能按合同工期的约定竣工,每逾期一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本案所涉工程反诉被告于2012年11月3日开工,2013年4月8日完工,工期延误127天,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27000元。2012年9月24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补充协议》,反诉被告承包反诉原告开发建设的金港国际静园小区新增地上3#、4#及5#出入口智能管理系统以及静园小区地下车库智能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全部改造。合同第四条约定:工期30个日历天;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价款人民币25100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反诉被告不能按合同工期的约定竣工,每逾期一日,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本案所涉工程反诉被告于2012年10月10日开工,2012年11月22日完工,工期延误12天,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另外,反诉被告完成的该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业主屡次报修,反诉原告通知反诉被告履行质保责任时,反诉被告却拒绝按约定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特别是H楼一直不能投入使用,总之,反诉被告完成的工作现仍有许多问题没能解决,需要修复,反诉被告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现依法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履行合同向反诉原告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设计图纸、全部检测报告、用户操作手册、竣工图纸及全部竣工资料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设备清单、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399766元;修复金港国际静园智能化系统及金港国际怡园H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达到能够正常使用要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反诉被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辩称: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随施工进度,已经向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施工相应阶段完整的技术资料,并且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对竣工工程进行合格验收时,又将全部技术资料交给了物业公司,全部工程验收合格。根据双方的实际施工和验收情况,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施工进度随时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双方就是依据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所以,在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时,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已经全部交付了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工程的全部的技术资料。因总发包方工程本身的原因,导致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施工中断以及应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和允许,施工中增加很多工程量,工程延期也是得到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因该工程在施工中存在很多问题,致使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工期完工,并非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原因,该工程的工期自然顺延,也得到了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同意。为了满足静园小区现实需求,完善静园小区智能化系统。双方又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补充协议》合同,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继续负责施工完善增加的地上3#、4#、5#出入口车辆管理系统及地下车库智能管理系统升级改造事宜。所以,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并没有逾期完工。对于《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怡园小区补充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主要是对怡园小区A、H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未完尾项工程的完善;为小区监控系统最后完成,而采取的防止监控死角而增加监控点的施工等维修、维护工作。该工程是原中科软公司未完成的工程,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发现原完工的工程存在太多的质量问题,应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在进行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有问题的工程又进行了善后维修处理,这就在原有工程量的基础上加大了工程量,这才导致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所以,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是因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并非是逾期完工而是工期顺延。三个合同都已过质保期,按照合同约定,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没有免费维修义务。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有终身维修义务,如果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维修并在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愿意进行维修。对于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修复金港国际静园智能化系统及金港国际怡园H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达到能够正常使用的要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因工期延误要求违约金赔偿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其要求因工期延误获取违约金的赔偿没有事实和证据予以支持,应当驳回上述诉讼请求,同时对反诉原告提出的交付资料及进行修复等反诉请求也一并进行驳回。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唐山市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本工程的总承包商,承担工程的全部设计、采购及运输、安装、调试、人员培训、保修工作;工程内容共包含三个部分,即安全防范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质量不低于国家《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规定的合格工程标准;工程工期为95个日历天;合同总价款为198万元(一次性包死),分期付款,其中工程竣工达到验收标准,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1周内拨付至工程总价的95%;工程结算后,按结算总价的5%留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两年保修期满后两周内付清保证金。被告延迟支付合同价款,每延迟1日,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延误工期,每延迟1日,向被告支付延迟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011年6月10日,原告按照《唐山市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双方约定进行施工,2012年2月5日因工程变更原告修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并得到被告项目部的认可。2012年12月2日工程竣工后,被告及工程监理单位于2012年12月6日验收合格,并签字盖章确认。对于本工程,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126万元,其中2011年6月15日支付59.4万元、2011年12月6日支付36.6万元、2013年1月29日支付30万元,剩余工程款72万元被告尚未支付。2012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怡园小区补充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施工金港国际怡园小区补充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工期为30个日历天,工程承包方式为总价大包干,合同总价款为73万元。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按工程总价30%给付原告;工程所需线路敷设、各楼可视对讲智能化系统普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对被告操作人员的培训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3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保修期届满,且没有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结清余款,并扣除属于原告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原告未按要求履行保修义务,致被告另行安排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原告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而发生的费用。原告不能按合同工期的约定竣工,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被告因此遭受损失的,原告须就违约金之外损失继续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1月3日,原告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怡园小区补充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双方约定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3年4月8日竣工,2013年4月9日经被告项目部验收合格,并签字盖章确认。对于本工程,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63.8万元,其中2012年11月23日支付20万元,2013年1月29日支付23.8万元,2014年2月7日支付20万元,剩余工程款9.2万元被告尚未支付。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在唐山市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原告继续负责施工完善金港国际静园小区智能管理系统增加的地上3#、4#、5#出入口车辆管理系统及地下车库智能管理系统升级改造事宜,原告确保工程质量不低于国家《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规定的合格工程标准,工程工期为30个日历天,承包方式为总价大包干,工程总价款为25.1万元。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工程价款30%;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依约履行完毕对被告操作人员的培训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3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保修期届满,且没有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结清余款,并扣除属于原告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未按要求履行保修义务,致被告另行安排发生的费用,以及因原告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而发生的费用。2012年10月10日被告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补充协议》以及双方约定进行施工,2012年11月22日该工程竣工后,被告及工程监理单位于2012年12月4日验收合格,签字并盖章认可。对于本工程,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23.845万元,其中2012年10月18日支付7.53万元,2013年1月29日支付16.315万元,剩余工程款1.255万元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开庭笔录、书证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唐山市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怡园小区补充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唐山市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已于2012年12月6日经被告及工程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126万元,2014年12月6日质保期满,被告应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72万元(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主管部门的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剩余工程款应于质保期届满时支付);金港国际怡园小区补充智能化系统工程已于2013年4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于2014年2月7日前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63.8万元,2014年4月9日质保期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92000元。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工程已于2012年12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前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23.845万元,2013年12月4日质保期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12550元(25.1万元*5%)。以上三项智能化系统工程,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竣工结算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为824550元。对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向被告履行了培训义务,故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质量问题的存在并向原告提出,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履行合同向其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因本案三项智能化系统工程均应由反诉原告组织竣工验收,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设备试验报告、竣工资料等相关文件,现该三项工程均已验收合格,即证实反诉被告提供的技术资料已完备并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反诉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诉称唐山市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工期延误,并主张违约金,但合同对费用索赔期限并未加以约定,因此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本工程从2012年12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截止至2015年1月29日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反诉原告并未向反诉被告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现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反诉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金港国际怡园小区补充智能化系统工程于2012年11月3日开工,工期30个日历天,因工期延误引起的费用索赔期限应自2012年12月3日开始计算,截止至2015年1月29日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反诉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工程于2012年12月4日竣工,截止至2015年1月29日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反诉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修复金港国际静园小区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及金港国际怡园小区H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主张,因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工程质量问题的存在,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工程款82455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顾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066元,由原告负担2813元,由被告负担11253元,反诉费3648元由,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文茜审 判 员 :刘树芬代理审判员 :孙福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昕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