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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洲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西广电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昌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广电数字设备有限公司,南昌大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洲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江西广电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09号,组织机构代码:71657345-3。法定代表人:余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昌大学,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广电数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广电数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280元,由原告承担9140元,退回原告9140元。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胡 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