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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兴商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进、蔡建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进,蔡建云,姜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商初字第00009号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海云,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进。被告蔡建云。被告姜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进、蔡建云、姜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严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