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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孔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孔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孙德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承担。审 判 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费颖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