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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卫福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福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53号申请人卫福兴。法定代理人卫福根。申请人卫福兴要求宣告尹三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卫福兴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尹三妹系夫妻关系,尹三妹于2001年8月无故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申请人的嫂子纪莉华曾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北蔡派出所报案,但尹三妹至今仍下落不明。现尹三妹下落不明已逾四年,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尹三妹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尹三妹于1951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卫行村卫西队西卫行宅XXX号,系申请人卫福兴的妻子。尹三妹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的嫂子纪莉华为此曾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北蔡派出所报案,但尹三妹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尹三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尹三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尹三妹于2001年8月失踪后,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尹三妹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宣告尹三妹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尹三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俞 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