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高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