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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高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