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二初字第35号申请人:焦某某。2015年3月,申请人焦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对孟某某与其离婚一案,于2014年1月4日生效的档案号(P)SYC4975/2013,1975年家庭法离婚判决书,该判决内容是:同意双方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于2014年1月4日生效的档案号(P)SYC4975/2013,1975年家庭法离婚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对孟某某与焦某某离婚一案,于2014年1月4日生效的档案号(P)SYC4975/2013,1975年家庭法离婚判决书中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焦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朝晖审 判 员 :焦丽娟代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任利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