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许其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274号罪犯许其,男,汉族,大专文化,1966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7)锡法刑初字第0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其犯滥用职权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19年6月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869号、第28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6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许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许其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1)锡法执督字第119号刑事裁定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