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三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河北旺隆砼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旺隆砼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旺隆砼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东韩蒋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苏旺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巧芝,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希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旺隆砼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田巧芝,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尹希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苑汝成代理审判员 曲 刚代理审判员 马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盛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