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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超诉被告刘新营、王保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刘新营,王保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刘超,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营,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立,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诉被告刘新营、王保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00元,减半收取34950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  判  长  王久芳审  判  员  曹春萍审  判  员  张建松二〇一��年四月三日书记员(代)  朱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