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超诉被告刘新营、王保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刘新营,王保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刘超,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代理人郭建领,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营,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立,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诉被告刘新营、王保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00元,减半收取34950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 判 长 王久芳审 判 员 曹春萍审 判 员 张建松二〇一��年四月三日书记员(代) 朱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