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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远安预执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斌、吴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斌,吴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远安预执字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远安县万丰小���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吴冠军,男,汉族,公务员。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12月2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王斌、吴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王斌、吴冠军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吴冠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雷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