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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海川与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川,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776号原告张海川,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组织机构代码78421664-2。法定代表人蓝立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川与被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川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川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永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