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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韩××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725号原告韩××。被告王一×。原告韩××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王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感情不和于2013年9月5日协议离婚,后于2013年11月15日复婚。××××年××月××日生一子王二×。由于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离婚。被告王一×辩称,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今后,我会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培养感情,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了方便购买房屋时贷款,于2013年9月5日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购买房屋之后于2013年11月15日复婚。××××年××月××日生一子王二×。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与对方亲属之间的关系问题产生过矛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虽然因与对方亲属之间的关系问题产生过矛盾,但是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况且被告当庭表示要主动和原告进行沟通,化解双方的误会,所以,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应给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共同打造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