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赵伟勇与夏春祥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伟勇,夏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保字第00068号申请人赵伟勇。被申请人夏春祥。申请人赵伟勇因与被申请人夏春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春祥在新沂市财政局发放的工资3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6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春祥在新沂市财政局发放的工资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雅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