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日照宏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宏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纪荣。委托代理人:范玉亮。被执行人:许崇新。申请执行人日照宏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许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崇新于2015年4月3日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日照宏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