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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海迎与杨全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迎,杨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迎。被执行人杨全志。陈海迎与杨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且已经被本案查封但扣押未果无法处置外,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金 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