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左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董燕青申请执行包金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燕青,包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左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董燕青,男,196X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牧民,现住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被执行人包金山,男,196X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现住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本院在执行董燕青申请执行包金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以工资收入为经济来源,没有一次性能够偿还全部欠款能力,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苏左执字第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乌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