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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刑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肖××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times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蓟刑初字第0120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中专,农民,群众。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肖××被控信用卡诈骗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5)第17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庆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系李X雇佣的司机。2014年8月1日,被告人肖××利用为李X开车之机,窃取了李X的身份信息,并在网上骗领了交通银行天津蓟县支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5×××61)。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肖××趁李X不备,盗取了李X的身份证,将申领的信用卡开通,并通过ATM机取现和POS机刷卡消费方式透支人民币共计10000元,后将该卡丢弃。因银行向李X催收透支款,李X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肖××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肖××近亲属向李X退赔了被告人肖××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李X已将上述款项偿还银行,李X对被告人肖××信用卡诈骗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信用卡对账单、信用卡开卡信息及交易记录、电子账单、电话记录等书证,证人闫××的证言,被告人肖××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并通过通讯终端使用,数额较大,属于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又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关系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肖××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的透支款项已偿还,其行为已得到谅解,故可对肖××酌情从轻处罚。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李英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