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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峰与被告郑建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峰,郑建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刘云峰,男被告郑建旭,男委托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瑞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铭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