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77号申请人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远联钢铁厂东侧。法定代表人赵玉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恃亮,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杜立亚,经理。申请人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在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132182.5元。担保人赵玉峰以其自有的位于平庄旱河西的土地、位于赤峰市平庄旱河西侧3号房屋、位于赤峰市平庄旱河西侧房屋、位于赤峰市平庄旱河西侧2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在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赵玉峰名下的位于平庄旱河西的土地、位于赤峰市平庄旱河西侧3号房屋、位于赤峰市平庄旱河西侧房屋、位于赤峰市平庄旱河西侧2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