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法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马志祥与马拉拉、马宝元、马春芳、马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祥,马拉拉,马宝元,马春芳,马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马志祥,男,回族,现年25岁,粗识字。农民。被告:马拉拉,女,回族,现年48岁,不识字。农民。被告:马宝元,男,回族,现年49岁,粗识字。农民。系被告马拉拉之夫。被告:马春芳,女,回族,现年21岁,粗识字。农民。系被告马拉拉之女。被告:马某。原告马志祥诉被告马拉拉、马宝元、马春芳、马某身体权纠纷一案,2015年4月3日原告马志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学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雍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