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诉常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住所地:安乡县安丰乡出口洲社区一组。负责人陈忠祥,该社主任。被告常xx,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与被告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常xx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丰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严国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