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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