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执字第007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文超与被执行人胡昌雄、胡巨民、袁芬芬健康权纠纷一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超,胡昌雄,胡巨民,袁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执字第00767-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超。被执行人胡昌雄。被执行人胡巨民。被执行人袁芬芬。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文超与被执行人胡昌雄、胡巨民、袁芬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胡昌雄、胡巨民、袁芬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昌雄、胡巨民、袁芬芬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