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付桂音与李世武、彭得环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桂音,李世武,彭得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付桂音,女。被执行人李世武。被执行人彭得环,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李世武的银行存款3510元至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县广场支行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