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马荣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荣,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00055号原告王马荣。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孙旭明,该局局长。原告王马荣不服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昆山市人社局)的工龄认定,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4月2日,原告王马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王马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马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马荣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忠审 判 员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飞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