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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民三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红旗与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建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红旗,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三初字第164号原告申红旗,男,汉族。被告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法定代表人张学昌,该镇镇长原告申红旗诉被告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申红旗负担。审判长 方 太 增审判员 ��赵媛媛审判员 张 长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