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XX与北京世纪山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北京世纪山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2794号原告罗XX,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天津中一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纪山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145号东门四层416室。法定代表人徐XX,男,北京世纪山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原告罗XX诉被告北京世纪山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明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被告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XX诉称:本人罗XX,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云锦世家从事房地产管理工作,2014年4月下旬,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XX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公司跟中国建筑研究院合作,在一级建造师考试前提供培训服务,能确保一次性通过考试,培训费用为8900元,若一次性不通过考试,就可以退款。2014年5月12日,我去科技公司报名,签订了合同,交了定金2000元,剩余6900元分两次打给了科技公司。2014年9月17日,科技公司给了我一些材料,我进行了复习,但是考试后,我发现被告提供的培训资料与考试相距很大,我后来打电话给被告公司的员工,告诉此次考试的情况,被告公司的员工表示他们有办法让我通过考试,让我有耐性。考试成绩出来以后,我没有考过,我要求对方退费,但对方一直没有退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我的学费8900元,支付我交通费350元、住宿费450元,赔偿挂靠损失费40000元。被告科技公司辩称:挂靠费用完全谈不上,挂靠国家不允许,即便有路子挂靠费用多少不是原告拿标准就可以评判,8900不可能全部返还,如果可以协商可以处理,如果坚持原告的意见我不接受,我们给提供合格培训,是原告自己不来,我们员工通知你了,书本费用,我们的成本,我们不同意赔偿这么多,住宿费交通费我们不同意赔偿,数额无法确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原告罗XX(甲方)与科技公司(乙方)签订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辅导班培训并提供相关服务,乙方支付甲方费用为8900元,甲方提供科学成熟的整套学习课程和学习资料,使乙方在按照该计划执行的情况下,快速通过考试,甲方在各省考生成绩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乙方退费或免费重学服务申请,过期不予受理,乙方参加培训后,乙方如果未能通过2014年所报考科目,乙方可在当地成绩公布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请退费,退费时需扣除280元资料费/科,成绩合格者则不享受退费服务,合同还就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另查,罗XX报名参加辅导班后,在2014年度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并没有通过考试。上述事实,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合同书、收据、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罗XX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罗XX报名参加科技公司组织的培训班,按照合同约定,如果罗XX没有通过考试,科技公司应在扣除每科280元的资料费后将剩余的学费退还罗XX,现罗XX没有通过考试,科技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剩余的学费7780元。另罗XX主张科技公司支付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罗XX主张支付挂靠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世纪山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罗XX学费人民币七千七百八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世纪山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明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喻倩雯 关注公众号“”